《党风政风热线》上线嘉宾名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总会计师丁晓林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财务科科长张军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科长张真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科员曾照芬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科科长韩国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科员王昊飞
一、开始语
主持人:听众朋友早上好,欢迎收听正在直播的《党风政风热线》,我是姜健。今天通过热线为您服务的嘉宾是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总会计师丁晓林,市计划财务科科长张军芳同志,归集管理科科长张真同志,贷款管理科曾照芬同志,客户服务科科长韩国梁同志,市直管理部王昊飞同志,欢迎你们参加这期“党风政风热线”栏目!
丁总:主持人、听众朋友们,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这次“党风政风热线”栏目。
首先,我代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体干部职工感谢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多年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真诚欢迎听众朋友们参与今天这次节目,同时,也欢迎听众朋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主持人:欢迎各位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如果您在公积金缴存、提取、查询、以及个人公积金贷款等方面有问题需要咨询和反映,欢迎通过热线电话参与节目,或者通过微信平台“潍坊新闻广播”发送信息过来,在线的每一位嘉宾都会真诚的为您服务!
二、热线政策交流
主持人:今天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的第3轮“党风政风热线”。丁总,请给我们的听众介绍一下咱们中心的情况。
丁总:我市自1994年7月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服务宗旨,实现了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帮助城镇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18年,市公积金中心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左边习近平右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帮助更多城镇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力求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富裕文明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强市作出更大贡献。截至2018年10月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445.13亿元,累计发放公积金贷款笔,贷款额272.49亿元;2018年1-10月,共归集住房公积金57.21亿元,同比增长12.65%;全市共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笔,提取额38.17亿元,同比增长了45.43%和39.99%;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笔,贷款额34.2亿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8.81%。
主持人:丁总,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在服务和保障社会民生,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全市的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创新制度发展,规范制度管理做了大量工作。请丁总给听众朋友作一简单介绍。
丁总:近年来,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在规范管理、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方面做了大量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包括:通过体制调整,实现了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和制度基础。在政策方面,出台了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等多项放宽公积金使用的惠民政策。在简化办事流程方面,全省率先取消了提取和转移业务的单位盖章环节,职工提取的公积金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不必再经过单位转账;推出了自动提取还贷服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办理了自动提取还贷手续后,系统自动定期从公积金账户中扣除还本付息金额,职工就不必每年到营业厅办理还贷提取了。在减轻职工负担方面,取消了绝大多数贷款的强制担保政策,担保登记费用也不再由借款人承担。在创新服务手段方面,推出单位版网上服务厅,实现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人员增减等业务的网上办理;建立完善热线电话、微信、公积金网站、短信“四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缴存明细和余额查询、政策解读、业务指南、业务提醒等全方位服务;公积金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用户已超过41万人;推出了贷款业务办理进度查询服务,职工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随时查询贷款办理进度和贷款轮候排名。在扩大服务群体方面,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主持人:丁总,您刚才提到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能否为听众朋友们简单介绍一下这项工作?
丁总:2016年,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潍坊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1、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2、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主持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办理购房提取时,需提供网签备案合同和交纳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为什么一定要提供网签备案的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呢?
丁总: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办理购房提取时,需提供网签备案合同和交纳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近年来,部分不法中介通过帮助伪造有关凭证骗提骗贷公积金谋取不法利益,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也损害了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利益。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办理购房提取时,需提供网签备案合同和交纳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的政策,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大对骗提骗贷公积金行为打击力度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与公安、不动产、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力度,采取更加有利的措施,严厉打击骗提骗贷公积金行为。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坚决维护大多数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经查实参与骗提骗贷的职工,将采取通知其工作单位、在网站公开曝光、取消该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同时我们对《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14〕39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四款规定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凭证的具体要求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通过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的网签或备案登记合同,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有效凭证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开发商出具的正式收款收据。
主持人:说起住房公积金,听众朋友可能会感觉政策性特别强,那么接下来咱们就详细来介绍一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个人贷款等相关政策知识,同样也欢迎听众朋友参与我们的节目,热线。
一、缴存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如何确定缴存范围?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条例》中的在职职工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单位和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职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随时查询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余额情况。
2、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3、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由单位统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4、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为12%和6%。
2018年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1910元。
5、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企业有什么益处?
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企业塑造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6、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有哪些好处?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产物,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国家从制度上赋予职工的一项优惠政策。从其性质和政策安排上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简要的讲有以下五个好处:一是职工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均属个人所有,单位缴存的公积金相当于给职工增加了工资薪酬。二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三是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减轻职工购房负担。四是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是职工离退休时,其累积的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作为养老金的补充。
7、个人能否缴存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
去年1月份,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潍坊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需要提供的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审批表》并签署《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一年以上);
?职工在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的有效银行借记卡;
④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8、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有没有户口限制?
只要是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户口限制。
9、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依据《条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对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受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11、缴存困难单位的界定
结合我市实际,对困难单位或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连续亏损2年以上,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比例缴存。
经批准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比例,并补缴降低比例缴存期间的差额部分。
②濒临破产、解散的企业,职工工资接近或者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可申请缓缴。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待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并逐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③批准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的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年。
1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提取手续。
13、改制企事业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改制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14、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计息与相关政策?
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当年和往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15、单位或职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16、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①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
②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
③单位撤消、解散、破产改制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④进入集中托管账户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17、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6】3号)中相关补缴的规定。
②补缴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③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职工个人不能办理补缴业务。
④单位应当为所有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统一办理补缴,不得仅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中的一位或几位职工办理补缴。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公积金,将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
①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公积金行为的,应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或新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在办理公积金补缴业务时不再全面审核。
②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提供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单位委托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一致,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个人不得委托代理公司为其缴存公积金。
③新增或转入职工的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凡已缴存(含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除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原则上不得申请退还。
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正常缴存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即:自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12月前已开户缴存,或虽开户时间不足12个月,但单位已开户并连续缴存超过12个月,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进行补缴后,连续缴存超过12个月的。
②借款人所在单位所有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内的,可视为正常缴存。
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含)以上的,原则上其所有职工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考虑申请贷款当月是否已缴存,从申请贷款的上月开始计算欠缴月数,累计欠缴月数达到2个月及以上的,不能申请贷款)。
④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月数视同连续缴存。
为减轻单位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工作压力,在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仅审核其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等条件,与申请贷款相关的条件的审核调整到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进行,办理补缴时不再全面审核。为防范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突击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单位和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满足上述条件要求,否则该职工即使补缴了住房公积金,也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
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有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⑴购买自住住房的;
⑵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⑶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⑷租赁自住住房的;
⑸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⑹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⑺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⑻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⑼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⑾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⑿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2、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当提取职工人数较多时,可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提取。
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受理并于当日办结;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办结后公积金中心将职工所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拨付到职工绑定的银行账户内。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可先拨付到职工所在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或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3、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①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的网签登记备案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②购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③购买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④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交款发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房管部门认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证明、购房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⑥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须提供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左边法律右边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购房票据;
⑦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提供县及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建造、翻建费用票据;
⑧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房屋大修费用的票据。
4、离、退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如何办理?
身份证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只须提供身份证明;提前退休的,已办理退休证的,须提供退休证;尚未办理退休证的,须提供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的退休审批表。中心审查后办理全额提取并清户。
5、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病退职的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中心审查后办理全额提取清户。
6、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须提供法院等部门的有效左边法律右边文件,由单位或清算组织统一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7、职工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公积金如何处理?
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封存半年未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必须在材料载明日期半年后申请提取。能够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可随时申请提取。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转移手续
8、服刑人员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单位《开除证明》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可将公积金全部提出。
9、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提供居住地居住证、港澳台通行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全额提取并清户。
10、因考取研究生等原因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证明全额提取并清户。
11、调离潍坊市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提供《工作调动函》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工作单位《劳动关系证明》,办理转移或全额提取并清户。
1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提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全额提取并清户。
如提取人不能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的,提供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夫或妻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到前台办理提取,将资金拨付至被委托人账户。职工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将转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⑴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提取:
一是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填写《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在每月14日(含)之前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当月开始执行;在14日之后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次月开始执行。
二是用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对冲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2万元(提前全部还清的除外)。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后,如借款人及配偶账户内可用公积金余额超过2万元的,每年可再办理一次提取账户内公积金冲抵贷款本息。
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冲抵贷款本息,不再允许以偿还公积金贷款名义提取到本人及配偶的银行账户。
⑵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首次提取须提供《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并授权查询打印《个人征信报告》,后续提取只须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及授权查询打印的《个人征信报告》。
原则上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数额。可按未提年度累计提取。
14、租赁住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①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②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提取额度:
①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②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提取材料:
①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须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租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须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③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④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
15、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直系亲属是指,职工子女、职工和配偶的父母。
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或付款凭证、能证明职工与患者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关系证明。
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可提取其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载明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16、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亲属间能相互使用吗?
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见附件3)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
需要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的提取,相关关系人(例如,需要公示确认父子关系的,相关关系人即指父子二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签署(签字按手印)《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并登记相关关系人的住址、电话等详细信息后可先予办理,然后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和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同步进行公示。如公示之后接到举报并经核实确认家庭成员关系造假属实的,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家庭成员关系造假的,对提取人及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的相关关系人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家庭成员关系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和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公示的时间为3个月。
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和房租的,可以提取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本)。
17、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
②申请人银行账户(卡或折),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的银行账户(卡或折)。
③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在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的网签登记备案合同原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④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⑤属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成员)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
18、职工如何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为方便职工及时了解自己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设立的查询方式有以下四种:
①拨打公积金热线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②住房公积金网站。职工可登录网站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并可通过网站了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咨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个人贷款的相关事宜。
③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关注。添加左边微信号右边wfgjjwx可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
互助性规定:为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有限的资金使更多人受益,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未偿清所有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除偿还贷款以外的提取(大病提取、临时困难救助提取、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除外)。
19、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2016年1月,中心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六部门联合出了《关于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和个人各6%,缴存基数不低于职工缴存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单位应按同一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确有困难,申请按照较低比例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应单独设立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用账户。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缴存单位按较低比例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二)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和显示农业户的户口薄,户口簿显示“居民户”的,应进一步提供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的村民证明、本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任一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
(三)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四)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
(五)单位上月工资发放凭证;
(六)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的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向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在异地连续缴存12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源有哪些?
1、购买期房。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署阶段性担保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需在签订购房合同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产权明晰的现房、二手房。
借款人所购现房及二手房,必须产权明晰,并需分别在办完《不动产权证书》或过户手续后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其中购买二手房且尚未过户的,借款人也可在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后,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原房主本人持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共同到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须“五证”齐全(“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不动产开发商与中心签有阶段性担保协议。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是多长?
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的,目前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购买期房、现房的,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计算为60岁,女职工计算为55岁(高级职称或副县级女同志可到60岁);2、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40年,二手房房龄超过30年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五、如何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以下列四项中的较低者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同时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按照双方缴存职工、单方缴存职工、首次贷款、二次贷款分别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目前,双方缴存首次贷款的职工,按缴存比例分别是40万、37万、35万,双方缴存二次贷款的职工,按缴存比例分别是35万、32万、30万;单方缴存首次贷款的职工,按缴存比例分别是35万、32万、30万,单方缴存二次贷款的职工,按缴存比例分别是30万、27万、25万。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含本市外)的,无论现在本市名下有无住房,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
(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购房合同中共有权人是夫妻之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人的,按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扣除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为最大贷款额度(有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具体比例分割,无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平均分割比例)。
(三)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方缴存(或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可计算贷款额度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确定:
(1)借款人及配偶需连续正常缴存12(含)个月以上账户的余额可用于计算贷款额度。
(2)借款人的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不合并计算余额;但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可用于合并计算;
(3)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有存在补缴行为是否认定连续缴存,按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或40%。
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以信息管理系统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双方的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婚的,以借款人本人缴存基数加配偶的月收入计算(配偶的月收入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单身的仅以借款人本人的缴存基数计算。
借款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内的首套房且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按比例缴纳、贷款期限达到最大可贷年限、申请前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5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5万元确定。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0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0万元确定。
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进行认定,由系统自动计算完成。
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哪些条件?
1、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4、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5、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6、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产权人;其中购房合同约定的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7、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我市公积金贷款如何把握房屋套数
根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17〕56号),我市房屋套数按照借款人家庭名下房产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内贷款次数综合判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含本市外)的,无论在本市名下有无住房,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认定住房套数的依据?
以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户籍地、缴存地、业务受理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为主,以户籍信息、身份证左边明信右边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的居住信息和贷款信息为辅,综合判断确定。
1、借款人须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房屋权属登记证明。
2、对住房信息未联网或无法提供证明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所载明的住址实地考察。
3、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九、现在适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第一套房5年(含)以内是2.75%,5年以上是3.25%;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套房为基准利率的1.1倍
商业贷款基准利率:1年以内(含1年)为4.35%,1-5年(含5年)为4.75%,5年以上为4.9%。(以上商业贷款利率仅作参考,具体执行利率、浮动比例及其它相关事宜以借款人咨询各商业银行为准)。
十、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携带哪些证明材料?
1、借款人需提交的基本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户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不在一起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3)借款人家庭《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收费票据;
(4)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查询授权书》(根据各受委托银行样式填写);
(5)异地贷款借款人除提供以上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缴存地房管部门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借款人因所购房屋不同或采取公积金质押方式,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购买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票据;
(2)购买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票据或购房票据、《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二手房:《潍坊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票据、借款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售房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4)质押贷款的除根据购房情况分别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所有出质人及其共有权人:质押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或结婚证。
十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示意?
借款人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受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回收贷款。
十二、我市目前有哪几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选择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十三、我市目前贷款偿还方式有哪些?
1、正常还款。借款人自愿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三种还款方式之一还款:
(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息随本清;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3)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2、委托自动提取还款。自动提取还款即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自动提取其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通过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抵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月还款额的一种还贷方式。
(1)申请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及本人正常缴存公积金;
②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注意事项:
①借款人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同时提出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也可在放款后申请。正式还款当月14日前申请的本月开始抵扣,16日以后申请的次月开始抵扣。
②因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使用资金不足,当月不能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及时在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偿还本月应还贷款本息的资金,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若因上述还款账户资金不足造成逾期的,按贷款逾期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③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出现逾期贷款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暂停,待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次月恢复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④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后,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⑤申请人在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执行一年内,不得申请终止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⑥本规定只适用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对于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职工,仍需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还贷提取。
3、提前还款。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可以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申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还款账户存足应还的款项,到办理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手续。
借款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冲抵贷款本息。职工及配偶通过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冲减贷款本金的,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2万元,且每年办理一次。
自筹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受委托银行直接办理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提前全部还清的除外),一年内可多次办理。
公积金还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借款人应先还清逾期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办理自动提取业务的不再办理每年提取业务。
十五、贷款逾期
放款后,未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或当月未扣划成功的借款人,应于当月20日(不含)前在还款账户足额存入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若受委托银行扣款时因借款人还款账户金额不足造成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将作为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十六、异地贷款的具体情况
1、贷款对象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备案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条件
(1)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2)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要求;
(4)所购住房须是“五证”齐全、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或产权明晰的现房、二手房;
(5)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6)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产权人;其中购房合同约定的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7)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
(8)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
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不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年限。
4、所需材料
借款人除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证明;
(2)缴存地及户籍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房产信息证明;
十七、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登记费由谁承担?
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包括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由各受委托银行承担,不再由借款人承担。
十八、我中心对个人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做了怎样的政策调整?
为妥善解决部分职工因信用不良记录较多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问题,在防范资金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需求,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进行以下调整:
暂停向借款人或配偶信用不良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恢复;当个贷率接近9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暂停。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1)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不含)次以上或累计逾期6(不含)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含助学贷款因财政贴息不及时产生的逾期);
(2)贷款业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在90天(含)以上的;
(3)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4)信用卡(含准贷记卡)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挂失除外)等异常状态的;
(5)信用报告中出现禁入、关注等类别的;
(6)存在因信用不良等原因被起诉记录的;
(7)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还款状态出现一次D(担保人代还)、Z(以资抵债)标志或曾因某种原因被起诉、处罚等特殊记录的。
十九、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有17家,分别是: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新华支行
地址:奎文区新华路23号电话: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胜利东街5099号电话: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胜利东街387号电话: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
地址:东方路与东风街交叉口北150米电话: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
地址:奎文区四平路19号电话:
6、中信银行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胜利东街246号电话:
7、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潍城区北宫西街与向阳路交叉口东北角
电话:
8、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地址:高新区胜利东街2716号(北海花园B区东邻)
电话: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新华路1691号(潍坊市国土局北邻)
电话: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
地址:奎文区潍州路725号振华商厦对面
电话:
11、齐商银行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北海路4931号电话: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88号电话:
13、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642号电话:
14、威海银行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新华路1589号电话:
15、光大银行
地址:奎文区胜利东街5151号电话:
16、东营银行
地址:奎文区四平路31号电话:
17、恒丰银行
地址:奎文区胜利东街376号电话:
四、财务管理类
(一)归集、提取情况:
1.截止2018年10月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445.1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20%;全市累计支出住房公积金243.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全市累计结余住房公积金2014.6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增长12.86%。
2.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定期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贷款发放情况:
1、截止2018年10月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72.50亿元,同比增长16.99%。个贷率为88.81%。全市累计发放贷款人数人。
2.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2.75;五年以上3.25
(三)2018年1-10月住房公积金使用率94.94%。
五、查询
一、我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网上查询,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密码后,提示身份证号码不存在,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是您输入的身份证号码与您在住房公积金数据库中的个人基本信息不符导致,从而无法通过网站查询到个人信息。您可以委托您所在单位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事或者直接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到您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以便以后我们能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网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多久更新一次?
答:您的这个问题应从两方面看,一方面是我们公积金中心的数据更新时间。目前,我市公积金中心对所有查询方式的数据进行次日更新。二是缴存单位的缴存频率。某些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并非每月缴存,存在一季度或者每半年缴存一次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因此您的个人公积金余额更新频率就会显得较慢一些。
三、从网站查询个人信息时只能查询到原工作单位(或目前工作单位)的信息,而目前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的信息无法查询?
答:根据您的情况,您一般是拥有两个或多个住房公积金账号,在查询时我们提供多账号供您进行选择查询,若不合并,会对提取、个人贷款等业务产生影响,同时会对以后我们为您提供服务产生不便。因此建议调动工作单位的职工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办理转移时请携带双方单位盖章的转移申请书即可办理。登录后,默认展示的是状态为正常或最新设立的账户,您可以通过切换数据表格左上角的页签和上方的单位名称来查询其他相关单位的个人账户信息。
四、从网站上提问的问题无法找到答复?
答:由于网站在线答疑栏目提问的问题很多,而首页只能显示最新的8条记录,因此您的问题可能无法在首页显示。请您点击首页的“更多”按钮并在页面查找中点击“下一页”进行查询。
五、从来没有设置过密码,请问默认密码是什么?
答:为保证您的账户安全,登录时设置了密码项。默认密码为您身份证号码的最后7位去掉最后1位,剩余的6位。
六、重置密码的时候,手机号码或邮箱不是我现在使用的怎么办?
答:您可以通过网站重置密码功能中的“完善基本信息”功能重新设置有效的手机号码、邮箱以及账户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