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月工资元,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下余工资约7855元。
按《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应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减除费用3500元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我们假设当事人三险一金缴费比例17%(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公积金6%)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17.5%【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5%,医疗保险2%,公积金约7%[住房公积金因为单位缴存比例可能不同]】—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750×20%——555=395元。
职工下余工资=应发工资——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1000——1750——395=7855.00元。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务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