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文件规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申报对象
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延期缴纳申请只适用于所属期2020年1月起的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由企业(适用主管税务机关为全鄞州区各税务所),向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税务窗口当场告知办理结果;也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电子邮件、邮寄)提交申请,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G16号窗口。
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需要在规定申报、缴款期限前办理。
四、申请资料目录
加盖公章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电子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G16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