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的生育保险政策

前,上海市正式启动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保险计划,该计划是全市范围推出的第一项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旨在通过低投入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保障。近日,该项保险计划将在宝山区内实施和落实,区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网记者的采访。问:为什么要实施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答:推出这一...

上海新的生育保险政策

  

前,上海市正式启动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保险计划,该计划是全市范围推出的第一项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旨在通过低投入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保障。近日,该项保险计划将在宝山区内实施和落实,区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网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实施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保险计划?

  

答:推出这一保险,就是为了建立有效的家庭保障机制,减少因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生意外后而承担的风险。一份专项统计数据显示,本市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已达70万户,独生子女家庭已成为城市家庭的主要结构模式,同时也是一种高风险的家庭模式,如果独生子女发生意外,对家庭成员精神、经济打击是巨大的。推行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可以规避这种风险。

  

问: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的投保范围、金额和期限是什么?

  

答:独生子女保险计划是为上海市独生子女量身定做的保险保障方案,投保范围侧重于意外和重大疾病的保障,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和学生平安保险不重复,有互补作用。该保险计划每年保费60元,保险期限1年,相当于一对夫妇全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问:独生子女保险计划的参保对象有什么要求?参保后,投保人将获得怎样的保障?

  

答:独生子女保险计划的承保对象为出生满30日至16周岁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保障金额上,对已投保的独生子女因意外医疗、重大疾病、意外身故等情况可获得5000至4万不等的理陪。

  

问:宝山区何时启动该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保险?具体的受理服务点有哪些?

  

答:宝山区计划生育协会具体负责地区内独生子女保险计划的实施和落实,将于9月15日起,在全区12个街镇的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保险计划受理服务点,协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具体受理点见下表:

  

宝山区独生子女保险计划受理服务点一览表

  

保险服务受理点名称保险受理点地址服务

  

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

  

吴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宝山区淞青路151号周一至周五9:00—16:00葛华萍

  

友谊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永清路899号黄丽华

  

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泗塘二村108号周艳

  

罗店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市一路259号郜若男

  

大场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华灵路860号孟霞莉

  

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龙镇路月浦四村6号侯洪芳

  

杨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杨泰路196号夏琴

  

罗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陈行街125号周一三五9:00—16:00汤秀娟

  

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电台南路7号周一至周五9:00—16:00杨静

  

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殷高西路198号王琴

  

庙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长江西路2700号杨婷婷

  

淞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淞南路312号201室陈羡凤

  

今年4月以后生孩子的妇女,将按照新办法领取生育保险补贴。昨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在“中国上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有关专家表示,这是在今年严峻的金融危机形势下,以不增加本市用人单位负担为前提,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支付办法作出的修改,并对以往与社平挂钩托底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支付归口有所改变

  

新办法第十条有所修改,将原办法中“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并增加“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专家解释称,修改方案将原生育保险全部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方法,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三部分”归口支付,这样能确保本市生育城镇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不再与社平工资挂钩

  

除支付归口的变化外,城镇生育保险还改变了以往“与社平工资挂钩托底”的做法。新办法将原第十五条改为三款内容:“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说法,即改变了原办法中“与社平工资挂钩托底”的做法。同时,指出“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制定‘城镇生育保险’的最低标准”,今后失业妇女的生育津贴将按最低标准计发。

  

原办法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仍然维持着0.5%的比例没有改变。

  

东方网10月31日消息:《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后,成为不少女职工关注的热点,其中女工最为关切的是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时间、产前假、哺乳假是否还继续执行?市劳动部门给予的答复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假期仍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为有效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利益,解答女职工关心的问题,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于11月1日至11月7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开辟生育保险热线,同时在东方网东方直通车在线咨询栏目设立生育保险专题信箱

  

1、参阅<>,上面有明确的规定;

  

2、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已逾一年,为了进一步方便生育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该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在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大大简化了申领程序。

  

为了让市民进一步了解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联合进行生育保险政策咨询活动,从5月7日至13日,通过拨打(市劳动保障服务电话)、(上海市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9:00-16:00)、登录WWW。。GOV。CN(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即可获得城镇生育保险政策的咨询服务。下面是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有关政策的问答,仅供参考。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答:《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2001年11月1日以后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都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覆盖范围包括哪些单位和个人?

  

答:已经参加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既包括从业的生育妇女,也包括失业的生育妇女。

  

3、上海有多少人参加了生育保险,有多少人已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

  

答:到2002年底,参保的从业人员达到450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妇女达到4.02万人,平均每人获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约7200元。

  

4、本市的生育保险基金是如何筹集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答:为了不增加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负担,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目前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是从单位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的,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包括生育生活津贴或生育医疗费补贴)。

  

5、如何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账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生育妇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但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委托书。

  

6、生育妇女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的待遇?具体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两部分组成。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生育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2500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分别为400元和200元。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因人而异,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累计不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7、市民有何渠道查询生育保险详情?

  

答:市民需要了解生育保险详细情况及办事程序的,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咨询,劳动保障部门还印发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须知》宣传资料,由医疗机构发放给生育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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