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府〔2018〕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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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77次(扩大)会议和十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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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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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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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才服务水平,通过建立完善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根据《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两定三限”、专项保障。定区域,人才住房主要选址在文城中心城区、清澜新区等人才就业集中的区域;定对象,对《行动计划》确定的引进人才实行分类保障;限地价、限房价,采取“限地价、竞房价”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限转让年限,遏制投机炒房行为。
第三条??坚持租购并举、以租为主。通过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租赁住房、商品住宅等多种方式,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以租为主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第四条??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按照《行动计划》要求,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统筹规划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针对各层次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规划一批、建设一批、使用一批,有效增加人才住房供给,满足人才住房需求。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正、严格管理。公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和条件,公正地按照申请程序操作,公示申请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人才住房政策公开、高效、持续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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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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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必须符合《行动计划》《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要求,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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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障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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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上款所指的人才在取得100%产权前不再在我市服务的,由市政府指定部门按市场评估价回购其产权份额,或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其产权份额外的房屋租金。
人才公寓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建设、购买、分配和管理,在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市政府指定部门按相应面积标准向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免租金的住房。
第八条??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九条??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标准:50岁以下拨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2500元/月,购房补贴3万元/年;50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1000元/月,购房补贴1.2万元/年;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750元/月,购房补贴0.9万元/年。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如引进的人才已享受我市其他政策住房保障安居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我市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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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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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由用人单位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第十二条??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人才公寓,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
2.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
4.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5.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
2.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4.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
5.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6.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7.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各相关部门须在接到办件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全部审核流程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由市政府指定部门给予实物住房或按相应面积标准提供免租金的住房;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收到市人社部门发放的补贴后,应在15日内将补贴足额发放给人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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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金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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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人才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根据每年实际需求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市人社部门应根据每季度或每年申请补贴的人数及标准测算补贴发放金额,提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拨人才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属本市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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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补贴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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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由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第二十三条??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人才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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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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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在15日内向原申请部门主动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或变更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三)领取购房补贴期间,所购房屋未实际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租赁关系解除的;
(五)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被取消的;
(六)其他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省、市及本细则规定的享受条件的。
经审核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保障;不符合的,停止发放补贴或收回实物住房。
第二十六条??市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予以处分,触犯左边法律右边的依法追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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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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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要通过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开发建设,以及利用单位自有住房等多种渠道筹集人才住房房源。鼓励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建设用于本单位引进人才的租赁住房。研究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
第二十八条??人社部门要依托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对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分配或发放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2018年5月13日前已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条??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须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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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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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委组织部、市发改、住建、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就业等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编制引进人才计划,聚焦各类重点产业,大力引进所需的各类人才。
市发改委:做好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人才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人的资格审定以及资金的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将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年度供地计划,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用地报批征收和供应。
市就业局:做好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的日常维护以及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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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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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文昌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政策要点解读
一、保障对象
符合《行动计划》《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要求,在文昌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拨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二、保障方式及标准
(一)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股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二)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三)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1.50岁以下拔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2500元/月,购房补贴3万元/年;
2.50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究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3.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1000元/月,购房补贴1.2万元年;
4.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750元/月,购房补贴0.9万元/年。
公务员及参取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如引进的人才已享受我市其他政策住房保障安居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
(四)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我市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层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受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属本市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改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三、补贴发放方式
(一)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由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二)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三)人才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四、退出保障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在15日内向原申请部门主动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或变更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三)领取购房补贴期间,所购房屋未实际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租赁关系解除的;
(五)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被取消的;
(六)其他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省、市规定的享受条件的;
五、其他说明
(一)2018年5月13日前已在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二)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需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文昌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流程
一、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由用人单位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二、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本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三、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
2、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4、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
5、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6、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7、其他必要材料。
四、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办件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五、全部审核流程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七、用人单位在收到市人社部门发放的补贴后,应在15日内将补贴足额发放给人才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八、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购房补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由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九、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十、人才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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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