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稳岗补贴政策

上海市稳岗补贴政策稳岗政策是指为保障社会大局面的稳定,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政府鼓励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企业用工岗位,实施的困难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上海市稳岗补...

上海市稳岗补贴政策

  

上海市稳岗补贴政策

  

稳岗政策是指为保障社会大局面的稳定,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政府鼓励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企业用工岗位,实施的困难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上海市稳岗补贴政策吧!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为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以下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xx〕14号)等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左边法律右边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4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xx〕18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保政策;

  

(三)依法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一)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期间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起止期限。

  

(三)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xx年底。

  

四、申请与受理

  

(一)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按照属地原则,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企业提出补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实施兼并重组的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材料,或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上年度12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的复印件。

  

(三)本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

  

五、初审与复核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类型、申请条件等进行初审。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汇总本区(县)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汇总表》及《上海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表》等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

  

六、信息公开与拨付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确定的拟补贴企业的相关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区(县)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相应企业账户。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适时组织检查,督促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管,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四)加强就业服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安置方式,对其中涉及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就业压力大的企业要配合企业做好应对预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化解失业风险。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上海失业保险如何领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和退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

  

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和指定的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到失业保险申领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起止日期,每次申领期限最长为3个月。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区失业保险部门在个人成功申领后的次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诚实守信经营、稳定就业岗位,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联合发布《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xx〕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xx年底。

  

一、享受稳岗补贴的对象与条件

  

享受稳岗补贴的对象为企业(包括注册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适用稳岗补贴政策。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以上条件中的“足额”,是指企业上年度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率”,是指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企业在该年度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企业1至12月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二、稳岗补贴标准与资金使用安排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该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稳岗补贴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市社保机构门户网站(申报系统,进行稳岗补贴申报。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20xx年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xx年6月30日。市社保机构自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后台信息比对,完成对申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审核。

  

因企业信息不准确导致系统无法自动比对审核的,企业需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前往注册地的社保机构修改信息,并再次进行申报。

  

(二)市社保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对审核通过的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保机构提出,市社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对异议属实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调整。

  

(三)公示结束后,市社保机构将最终审核通过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通过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市社保机构在收到市财政部门的拨付资金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企业的社保缴费账户。20xx年符合条件企业补贴资金的拨付时间为20xx年10月31日前。

  

四、强化基金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切实履行社保稽核、劳动监察职责,发现企业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稳岗补贴,或未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用途使用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予以处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相关减负政策

  

(一)下调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20xx年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预计20xx年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约30亿元。

  

(二)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发布《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府办〔20xx〕38号),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费征收实行向下浮动,幅度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40%,自20xx年1月1日实施。据统计,20xx年符合下浮条件的用人单位有35.8万家,将从20xx年2月至20xx年1月按照下浮后的费率缴费。

  

根据38号文有关规定,已享受本市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同期已经享受了浮动费率政策的企业,由市社保机构在拨付企业稳岗补贴资金时,相应扣除其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已下调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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