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知的“三大”利好消息
一、不再需要提供《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了
二、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含中外合作办学),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三、可直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申报材料:
?本人申请;
?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国(境)外毕业证书;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使领馆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最近连续12个月本市就业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本科需提供);
?相关落户地址证明。其中,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备注: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对通过系统可以查询并验证的社保缴纳证明、房产信息可不提供,由公安机关直接查询打印留档。其余材料均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去办理。
温馨提示:
(一)关于家属随迁
对于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迁手续。提供材料为需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二)关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持有有效期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可按原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