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学生落户
半年落户
境外博士联合办学等性质博士双一流本科+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双一流本科+境外非“高水平大学”硕士非双一流本科+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境外“高水平”大学本科境外“高水平”本科+硕士境外非“高水平”大学本科+硕士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
注意:连续半年在同一家单位缴纳社保基数为1倍。
一年落户
非双一流本科+境外非“高水平”大学硕士境外非“高水平”大学本科生国内大专+境外本科+境外硕士国内大专+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国内大专+境外非“高水平”大学硕士
注意:连续1年在同一家单位缴纳社保基数为1.5倍。
激励条件
全职来上海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的对象: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
全职来上海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家属随迁
【配偶随迁】
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配偶随迁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子女随迁】
子女需满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二、应届生落户
72评分落
直接落户
博士应届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即“双一流大学”应届硕士毕业生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上海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应届硕士毕业生
满足以上学历要求,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落户上海,不受应届生评分限制。
注意:应届生落户政策仅针对国内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应届毕业生按照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办理上海落户。
三、直接落户:人才引进
高层次人才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且有1年工作经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且有2年工作经历。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且有2年工作经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即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创业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即在上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即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即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信息记录。
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家属随迁
【子女随迁】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凭证;16周岁及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凭证;引进人才收养子女随迁的,按市公安部门规定办理。
【配偶随迁】
配偶随调(或随迁)的,需提供在沪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退休、失业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凭证。
四、7年居转户
申办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注:累计满7年即可
2.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注:不可补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激励条件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
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
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达到2倍社保基数(即3年2倍);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
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
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可不受职称的限制
家属随迁
【配偶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子女随迁】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