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职工将享失业保险

昨日,包括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在内的多条法规修订草案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而修订后的草案对原有条例提出了重要调整。在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中,深圳市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拟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而在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中,非深户职工也将被纳入到深圳市的失...

非深户职工将享失业保险

非深户职工将享失业保险

  昨日,包括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在内的多条法规修订草案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而修订后的草案对原有条例提出了重要调整。在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中,深圳市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拟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而在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中,非深户职工也将被纳入到深圳市的失业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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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条例修订单位缴存比例上浮至13%

  深圳的养老保险金单位缴存比例将上浮3个百分点。昨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下称《养老保险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审。调整后的单位缴存比例仍低于北京、上海与广州。

  单位缴存比例仍低于北上广

  据了解,本次提出的《养老保险条例》名称不同于过去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这也就意味着,参保范围由过去的企业员工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换句话说,所有职工与居民,无论户籍是否深户,都将被纳入到这部条例当中。

  根据该修订草案,深圳市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拟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但该比例仍低于国内其他一线城市。目前,在北上广深四个城市中,北京市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上海为22%,广州为20%。

  另外,过去深户与非深户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也将被统一。《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0年度约为2523元),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为1320元)。

  超龄调入须补缴养老费

  目前,超龄调入深圳的人员养老保险如何与内地缴费挂钩的问题一直是许多来深者关注的问题。对此,《养老保险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修订中的《养老保险条例》,超过调工、调干规定年龄调入深圳的人员,需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前的内地缴费年限方可接入深圳,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实施后,流动就业人员调入深圳的,其内地缴费年限可直接转入接续,不需补缴任何费用,继续执行原条例规定已没有意义。

  市人大认为,若取消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政策,将会引发过去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退还问题、且退还不具操作性。为此,该修订草案仍延续该项政策,将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后,其调入前内地缴费年限视为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年限,计发相应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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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失业金可一次性领取

  昨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初审,非深户职工也将被纳入到深圳市的失业保险范畴。

  修订后的《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中,扩大了参保的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均将非户籍员工纳入参保范围。

  目前,深圳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已解决了非户籍职工参保问题,但对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尚未调整。为此,该修订草案将参保范围扩大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与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也意味着无论户籍是否深户,只要在深圳工作的职工都将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修订草案中,提出将允许非户籍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市政府的报告提出,由于深圳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较高,为减轻无法马上就业的非户籍失业人员的生活负担,为他们返乡或异地就业提供支持,减轻深圳公共就业服务压力,该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该修订草案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参保责任。而因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给失业人员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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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建设条例修订非深户免费义务教育被删

  审议中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创新促进条例》再次变脸,除了创新二字被建议删除外,有关非深户免费义务教育的条款被删。

  市人大的报告中提出,一审时,草案关于对非户籍人口子女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在深工作或者居住的非户籍人口子女提供免费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据此认为,这一规定应当注意把握立法与政策的关系,以避免社会舆论产生误解。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删除相关内容。同时,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年限的规定,建议对草案有关扩大义务教育范围的规定进行修改,从普及教育的角度,建议修改为“加快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探索扩大免费教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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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法规条例修订政府采购将设“采购官”

  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更关系到纳税人的钱花在哪里的问题。正在修订中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再次发生调整,“采购官”概念被引入了政府采购的环节当中。

  市人大在审议的过程中,有代表建议对从业人员实行统一培训、持证上岗,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经研究,修订后的《采购条例》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推行采购官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采购官进行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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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法规条例修订法规草案也将征求意见

  昨日,被誉为“小立法法”的《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其中,增加了法规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条款。这就意味着,今后深圳的市民可以在法律尚未成型之前就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有代表提出,法规公布及向社会征求意见应当在常委会一审之后二审之前,经主任会议决定,公布人大的修改草案。经研究,公布与征求意见是常委会的两项义务。法规草案在一审前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有利于发挥初审委员会的作用,提高初审意见报告的质量。因此,市人大建议在该条款中增加征求意见的规定。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刘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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