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以及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二)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三)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六)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特别提醒: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将不予办计生证明。
对拒不配合证明办理部门调查处理、拒不按证明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市外迁户人员中有超生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予出具任何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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