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波:
经查,您申领深圳失业补助金待遇前已在异地参保,不符合申请失业补助金待遇的法定条件。因您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且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深社保失补撤决字〔2021〕号《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卢波(身份证号码:******)
经审查,您已于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在南宁市存在劳动关系,我局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对您作出的《深圳市失业补助金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补决字〔2020〕第号)予以撤销。
二、我局决定向您追回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发放的卢波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合计4950元。请您在此决定书送达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错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4950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退回款项至指定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深圳市福田社保分局失业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大厦社保福田分局三楼失业科业务组,联系电话-5。逾期不退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