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
丁荡新卜凡通讯员虞海霞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住房公积金,受惠人群覆盖面扩大。本报记者陈远忠摄
■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月工资5%
■缴存登记等业务将于明年底运作
单位及其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5%,公积金可用于住房消费等方面……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产局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日前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全面正式启动。
据介绍,《方案》发布后,由于我市还将进行机构筹备、主办银行招标及信息系统开发等一系列工作,预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将于2010年12月底正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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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改革较以往有三大变化
据了解,1992年我市只在部分企业中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没有参加。这部分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由市社保局代管的。当时的制度存在覆盖面窄、没有专业机构管理、没有住房贷款功能等问题。根据记者查询到的有关方面统计数据显示,到2008年底我市参与住房公积金的各类单位职工共有10.4万人,累计缴存公积金约46.9亿元,节余24.9亿元。
昨天,市国土房产局房改处处长袁以立和市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陈蔼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是由市国土房产局牵头进行的,经过3年多的多方调研、论证才形成了《方案》。本次改革方案相对于1992年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三大变化: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受惠人群覆盖面扩大;二是建立专业化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三是明确按规定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低息的购房贷款,扩大了住房公积金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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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有所区别
鉴于我市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严重倒挂的实际,为稳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我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为非户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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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方案》规定,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缴存基数的一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我市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5%,缴存比例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单位可根据情况,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
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方案》提出,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记者查询:记者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上查询到,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今年6月发布的通知,上海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370元;而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记者查询到,根据该中心今年5月12日发布的通知,广州市2008年职工月均工资为3780元,相应的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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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等项目
考虑到我市房改较早,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较多的情况,为满足不同主体的使用需求,提高人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方案》提出,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住房消费等相关项目。具体提取和使用办法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低息的购房贷款,并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存贷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
记者查询:记者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查询到,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以及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10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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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设立二级机构管理公积金
据介绍,《方案》中规定,在体制方面,我市将设立二级机构来对住房公积金加以管理。首先,设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设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这个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的职责包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此外,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名词解释
住房公积金——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采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住房资金进行强制储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主要定向用于住宅融资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定的住房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