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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条件在深圳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关注文末提示获取深圳就业补贴办理入口及最新资讯)
申请补贴和奖励的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1.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工种岗位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①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②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③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④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⑤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⑥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35/45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的;
⑦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四)用人单位招用35/45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