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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征收及偿付标准
企业社会养老保险
〔征收标准〕
深户员工:缴费工资×19%,其中个人8%,单位11%;8%计入个人帐户,10%计入共济,1%计入地方补充;
非深户员工:缴费工资×18%,其中个人8%,单位10%;8%计入个人帐户,10%计入共济。
〔偿付标准〕
一、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下列标准领取:
(一)深户: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保的临时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补贴(本项仅限于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
4、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非深户: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2、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附注(过渡期内退休待遇的标准说明):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老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70%;
(五)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90%。
三、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6元)。
二、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员工,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深户员工可选择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生活费;
2、以个人名义申请继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费参保),在缴费年限符合规定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
(二)非深户员工可选择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生活费;
2、将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
三、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各项待遇标准的计算
1、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详见附件1);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详见附件2)
4、调节金:300元;
5、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6、过渡性补贴:1994年7月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深户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7、工龄补助:(员工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只计发给1992年7月前参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深户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8、一次性生活费:
(1)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非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