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是深圳户籍,由于个人原因于09年12月离职,且个人没有续交社保,现在本人在内地,已经怀孕,就我这种情况,想咨询一些本人非常关注的生育保险方面的问题:
1.我现在没有工作,而且是在内地怀孕、产检,以后可能也是在内地生产,那我可以回深圳报销产检和生产的费用吗?如果可以,报销期限是多久?
2.如果因为个人没有续交社保而不能报销的话,我现在可以申请补交吗?如果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我应该补交多少钱?
3.如果不能够报销相关费用,那我的生育保险还有什么作用??以后回深圳做节育手术的时候可以用??还有其他使用的情况吗?
4.如果我回深圳做产检、生育等,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我的生育保险,还是必须补交前面几个月的才可以使用?
律师回复:
你好!1、根据规定,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2、深户籍人员可以到户籍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医疗保险不可以补交。3、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年内凭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医保机构报销:
1、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验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如有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的深圳开户银行存折或借记卡(中、工、农、建)复印件(验原件);
4、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5、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有效票据原件;
7、深圳市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产前检查、分娩、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原件;
8、所属参保单位证明(说明参保人在职,同意其异地分娩)原件;
9、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门诊)费用明细总清单原件;
10、门诊病历或孕产妇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11、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复印件。如还有疑问,可拨打咨询。
深圳生育保险
深圳市生育保险相关条例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