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2019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元(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309元×3倍)。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缴存比例。值得注意的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