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业就业补贴政策,新增三项可领补贴

【导读】在深圳创业就业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哪些补贴?哪些补贴已经被取消?本文为您详细介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新增优化部分项目新增“大湾区...

深圳市创业就业补贴政策,新增三项可领补贴

  【导读】在深圳创业就业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哪些补贴?哪些补贴已经被取消?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

  新增优化部分项目

  新增“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3个政策。将“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优化调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高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4个政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自《办理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退出实施部分项目

  “就业见习实训补贴”“疫情期间孵化基地运营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等4个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退出实施。退出实施的项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等5个政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

  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对象可在计划实施期间申请生活补助,也可于计划结束或计划提前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招用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

  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向孵化基地所在注册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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