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所有单位都拟被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失业保险金将按深圳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发放,而非户籍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昨日,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市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征求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在许多表述和规定上都与现行条例有很大改动,有意见的市民可于3月15日前反馈。
参保范围扩大至全市单位及职工
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自1997年出台以来,已十余年未改。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将参保范围扩大,从现行的只有部分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扩大到几乎所有单位。
参保范围包括深圳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根据修订草案,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费滞纳金;财政补贴;投资运营收入;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构成。
缴费标准是单位按照深圳上年度最低工资的2%为每个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按照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此外,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失业保险收支率、辞退员工比例、就业安置率因素,可在不超过40%的幅度内下浮单位在本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浮动费率的具体规定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市政府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还将给予补贴。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失业保险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有权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失业保险缴费、待遇给付等情况。
失业保险金按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发放
修订草案称,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遗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等支出。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证后,可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社保卡和身份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具备“失业前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按深圳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住院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但当失业人员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情形之一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单位不参保将按两倍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赔偿失业员工
根据修订草案,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服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加的,将被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能为其已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补缴。因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该类失业人员在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欺骗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除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外,还将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除责令追回外,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在失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