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小微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于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求职创业补贴:1.属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的家庭)成员;2.属残疾人;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见习补贴: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其他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