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统筹医疗:
1、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同一户口本〕,并在特区内居住的;
2·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有工作收入的。
二.缴费标准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缴交5元,参加统筹医疗单位按参加人数每人每月缴交3元,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市财政按参加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三.办证程序
参加对象须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户口本,干部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由单位指定专人于当月的15-20日送交统筹医疗处,下月初发给统筹医疗证。
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在下列约定医院中选择两家定点医院:
1、市属综合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医院;
2、区属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沙头角人民医院、蛇口人民医院。
市属专科医院为统筹医疗约定医院不必选择。
四.医疗待遇
1、参加人员持家属统筹医疗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统筹医疗门诊或住院结帐单(由单位统一领取、发放〕到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规定记帐90%,个人现金自付10%。
2、进口药、输血、特殊检查治疗费用一律不记帐。确因病情需要经申请批准采用现金支付后,按规定审核报销(急危重患者可先用后批〕。
3、市外转诊,应由市级医院主诊医生出具转诊证明,科主任签字,加盖医院公章,到统筹医疗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仅限于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省人民医院中的一家。
4、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医疗费用年度结算时按比例结算到个人。
(1)门诊超定额费用年度结算时按2:2:6的比例,由市财政负担20%,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20%。
(2)住院超定额费用按2:6:2的比例,由市财政负担20%,单位负担60%,个人负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