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骏鑫:
经查,您在领取深圳失业补助金待遇期间,出现多领失业补助金待遇情形。因您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且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深社保失补待撤决字〔2021〕号《深圳市失业补助金撤销并追回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邱骏鑫(身份证号码:******)
经审查,您已于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与北京天康洁净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9号)第一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对您作出的《深圳市失业补助金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决字〔2020〕号)予以撤销。
二、我局决定向您追回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发放的邱骏鑫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共计5405元。您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金额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
附言:邱骏鑫+电脑号(如有)+退回失业补助金罗湖分局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社保局罗湖分局5楼503房失业科,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逾期不退回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