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策文件的公布与实施效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有关要求,现就《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和依据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宁夏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民办函〔2009〕151号)、《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补(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0〕111号)和《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有关要求,各地应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我市于2011年6月出台《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民〔2011〕89号)并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向80周岁及以上深圳户籍老年人发放相应的高龄老人津贴。各区(新区)结合本辖区实际,近年来逐步把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范围扩大至7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现行发放标准是: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该制度实施8年来,受到老年人的广泛好评,目前约有12万名老人享受了该项政策。现经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财政承受能力和存在风险等有关因素,出台《通知》,以提高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
二、制定《通知》的目的
适度提高高龄老人津贴标准,让我市老年人更多地分享到改革发展红利,提升我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体现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群体的关怀。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
《通知》明确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范围为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
70至99周岁户籍老年人按照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加500元。调整后:70至79周岁、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分别发放200元、300元、400元和1000元。
四、解读形式及途径
市民政局在《通知》发布实施后,将通过深圳民政、深圳民政局官网以及主流媒体等传播途径,通过政策问答等形式对《通知》进行多方位解读。
市民如对《通知》有疑问的,也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向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处咨询。
五、解读时间
解读《通知》的时间,拟与《通知》发布时间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