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省政府官方网站7日发布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享受、基金管理及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参保人可在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中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提高了政府补贴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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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文将统一称为《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将重点解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非深户参保人在深圳缴费满10年以上,就无须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可在深圳办理延长缴纳养老保险直至交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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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14年7月1日实施。新《条例》实施后,农民工也要缴纳失业保险费,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中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农民工在失业后,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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