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需要连续满十二个月。【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相关法律】:根据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新政策规定,明确非深户籍人员申领时必须连续居住满12个月并且参加连续满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