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四条连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生育保险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