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苟三元在实务中常遇见企业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未按照规定的工资基数为劳动者足额购买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企业和劳动者常有一种“默契”,双方约定以较低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从而由企业和劳动者“节省”相应的款项。但类似的约定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此时,企业将陷入极高的法律风险之中。
在劳动仲裁纠纷中,苟三元律师认为不乏员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企业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例。仲裁委常支持员工的上述请求,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劳动法第38条约定的违法情形,作出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裁决。
劳动纠纷律师苟三元注意到2019年7月4日,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关于统一201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随着开始执行的社保新规,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个税的申报和社会保险缴费的工资基数逐渐实现一致,缴费基数将逐步做实,企业少报基数的想象必将成为过去。如果企业仍坚持以前的不规范做法的话,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还会进入社保黑名单,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