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申请生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深圳社保律师: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5)10号)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申请生育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3)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间,其用人单位已按月支付职工工资;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此外,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32条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问:生育津贴的标准是什么?
深圳社保律师:具体标准如下:
(1)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间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6条以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女职工及其配偶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第30条规定分别享受的80日奖励假和15日陪产假的期间,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2)生育津贴的标准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这里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则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说明一下,上述是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但用人单位却是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向该职工垫付的。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第4款的规定,“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则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3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最终,如果用人单位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而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此外,如果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3条的规定,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该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计发。
3.问: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
深圳社保律师:如果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由用人单位先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此后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6)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如果是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6)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7)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8)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9)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如果是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32条规定的情形,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6)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详情可拨打或者拨打深圳市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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