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金待遇核定由7个部分组成:
分别是: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地方补助、过渡性补助、归侨补助费。
二、计算公式为:
1)统筹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总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月平均缴费指数×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累积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4)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平均缴费指数
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深圳户籍,且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的参保人会有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5)过渡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