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对《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记者现场获悉,按照将申领门槛和含金量双提高的立法思路,《条例》明确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为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其中对合法稳定职业拟指在深圳参加保险才能认定,引起不少争议。
据了解,作为中国外来人口最多的城市,深圳居住证的办理将直接涉及逾1500万非深户籍人口的工作与生活。《条例》一旦颁布实施,与居住证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将关系着在深居住的非深户籍人员的生活质量。经过前两次的审议和修改,此次三审的《条例》拟维持二审稿中对合法稳定职业的判定标准为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也就是说,即使你常年在深圳居住和工作,但你没在深圳购买,很有可能就不能办理居住证。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解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等权利。此外,上述意见还规定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建立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无论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还是积分入户,都是与参加社会保险相挂钩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渤进一步解释说,若以纳税作为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由于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千差万别,以何税种、多少纳税额为判定标准都不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