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财政局决定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政策对象为在我市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具体来说,自2020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中,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02元提高至32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453元提高至483元。
市人社局表示,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在本市已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从2020年1月起就可以享受新待遇标准。2020年1月1日后首次在本市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自首次领取的当月即可享受新待遇标准。这些待遇调整的差额部分都将于2020年12月一次性补发到位。
市人社局提醒,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外一些涉及养老的制度和政策,比如居民低保、社会优抚等可以并行。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含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丧葬补助金。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如果参保人不幸去世,还将一次性发放5000元的丧葬补助金。
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群包括: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保。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深圳晚报记者许娇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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