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下列方式实现了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
2、从事餐饮服务;
3、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4、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二、补贴条件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含20小时);
2、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后,连续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