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简单来说就是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