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转移专题下(四)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从2010年1月1日起,“退保”...

深圳养老保险转移专题下(四)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从2010年1月1日起,“退保”将不再被允许。针对广大参保人员和众多网友的疑问,我们搜集了大量官方信息和有关社保局负责人对《暂行办法》的解读,以下,我们将对《暂行办法》进行一个全面解析。

  【备注】:

  1.此为暂行办法,我们将密切关注有关养老保险的具体正式政策的出台,并随时更新本文。

  2.此系列文章,正在更新上传中,望大家继续关注!

  15.转移单位缴费比例的12%,是否会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

  转移单位缴费比例的12%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也和退休时当地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最终领取的养老待遇只和本人缴费的多少、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相关,至于省对省、市对市的资金是怎么转移的、转移多少跟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如果转移到转入地的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则对参保人的待遇有影响,转的钱多待遇会更高。

  16.如果参保人在多个地方重复参保,其养老保险关系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申请退重复参保部分?

  根据我市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在其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同时在两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保部分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参保人应向本市社保机构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到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17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

  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18.参保人以虚假身份参保,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按原比例退还单位和个人?

  企业、员工以虚假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虚假身份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予以确认:

  ①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确认虚假参保关系,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②本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③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参保人和虚假身份参保人。

  如果不能通过上述途径确认身份的,为保障参保人社保金不被他人冒领,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办理社保金的退还手续。

  19.在深圳缴纳多长时间的养老保险,才可以符合享受深圳养老保险待遇?

  ①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②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如果参保人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其转入深圳的缴费年限和本地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也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

  20.招工、随迁、购房入户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在原户籍地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现在已经与深圳的养老保险金合并,其之前的年限是否也可视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

  暂时不可以。按照现行我市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招工、随迁、买房入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其之前在内地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视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这与国家《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深圳市人大修改我市的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待条例修订后,此类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21.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延缴延退”?

  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户籍居民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延缴延退”继续参保,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目前,我市“延缴延退”的政策只适用于户籍人员,不适用于非户籍。

  22.参保人户籍为农村户口,深圳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接续?

  ①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凭证;②员工跨省流动重新就业参保时,在新参保地申请转移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③参保人为农村户籍回家务农的,当地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转入当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④暂时无法转移的,可在本市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确认参保权益,在任何地区重新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确认退休地后,再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3.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是否有保障措施?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目前,国家新农保制度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研究后会制订专门的办法,届时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24.参保人办理跨省转移应提供哪些资料?

  员工中断在本市就业,离开本市并办理跨省转移的可到我局相应的社会保险退转保窗口申请开具“缴费凭证”。

  需提供的资料:a、填写《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可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b、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社保卡丢失的可在单位辞工转保证明上贴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c、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或开具本人辞工转保证明(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停交社保时,申请缴费凭证则不需此项)。

  25.参保人员在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出应到哪里办理?

  答: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特区内参保人到市社保局个人服务中心(福田区八卦岭二路513栋)办理;特区外参保人带上述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各分局或社保管理站办理。

  26.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是否可以代办?

  如果申请跨省转移人不在本市需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提供材料:a、本人委托书。b、申请转移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卡、单位辞工转保证明。c、填写《申请表》。d、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7.参保人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应到哪里办理?

  参保人办理跨省转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所有征收窗口和社保个人服务中心都可以办理。(申请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金额的情况,单位属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的参保人到个人服务中心办理;单位属宝安、龙岗、光明、坪山区的参保人到各区、站窗口办理)

  28.参保人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应提供哪些资料?

  参保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窗口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需提供的资料如下:a、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b、劳动保障卡原件;c、填写《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单位盖章)或开具本人辞工转保证明。(如需结算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还需提供本人四大国有银行开户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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