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五)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1、计发标准:(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五)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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