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后,已到账月份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缴费比例按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关规定执行。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一次性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其去的本市户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户籍之月早于2001年2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2月。
一次性缴费额为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月数。一次性缴费后,统一按月缴费基数之和的8%记入其个人账户(其余部分按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