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社保入户具体细则解读

深圳居住社保入户具体细则解读近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该市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扩大户籍人口规模,新增居住社保入户渠道,并修改了《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以及《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将居住证免社保直接办理的范...

深圳居住社保入户具体细则解读

  深圳居住社保入户具体细则解读

  近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该市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扩大户籍人口规模,新增居住社保入户渠道,并修改了《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以及《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将居住证免社保直接办理的范围扩大至大专以上。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深圳居住社保入户具体细则解读,欢迎阅读!

深圳居住社保入户具体细则解读

  扩大在职人员引进范围

  根据新修改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其中,人才引进迁户除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外,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以上学历),这4类人员满足年龄条件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另外,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的人员,满足年龄条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经核准也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记者发现,《规定》相比以往,在在职人才引进方面扩大了范围。此前在职人才引进采用积分制,积满100分后才符合条件,若仅仅具有大专学历而没有其他加分项,仅有60分。《规定》采用核准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并且在年龄方面也根据不同条件进行了细化。

  对新增的居住社保入户渠道,规定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采用审批制,并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大专以上学历可直接申领居住证

  另外,此次深圳市政府还印发了新的《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放宽了居住证办理条件。

  旧规规定,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属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若其已在深圳市办理居住登记,可直接申领居住证,无需社保。新规则将这一范围扩大到了“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此外,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外,新规还指出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同样符合引进人才的条件。

  放宽居住证办理条件

  根据“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深圳常住人口发展目标将达到1480万人,不过深圳户籍人口仅300多万。出台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扩大户籍人口规模,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保持户籍人口有质量地稳定增长,完善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确保各类人才无障碍入户。此外,《若干意见》重点分类保障非深户籍人口公共服务。不过,对于该部分群体,享受公共服务的前提是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并根据空间承载力及财政承受力,动态优化服务项目及保障标准。8月29日

  在居住证办理方面,深圳市政府印发的新版《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放宽了居住证办理条件,该政策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旧版规定,已在深圳办理居住登记,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引进人才,无需在深圳居住登记且缴纳社保满一年,即可直接申领居住证。新版规定将适用群体范围扩大到“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此外,还新增加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深圳产业发展需求两类可直接申领居住证。

  新规速读

  ●参加深圳养老保险,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可积分入户

  ●大专以上在职人员符合条件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领居住证,无需社保

  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深府〔2016〕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进一步促进深圳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与深圳城市发展相适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工作目标。加强全市人口宏观调控,创新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人口服务政策体系,努力实现人口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素质提升,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总量调控,增强人口调控与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城市规划、社会管理的联动调控实效。

  坚持结构优化、素质提升,强化人才引进与培育,同步优化人口户籍结构与素质结构。

  坚持分类管理、多措并举,根据人口职业、来深时间和流动性的不同,实施各有侧重的服务管理。

  坚持强化服务、包容发展,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二、加强人口宏观调控

  (三)发挥人口规划导向作用。按照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总体要求,科学编制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产业、土地、住房等专项规划与人口规划的衔接机制,统筹人口容量与资源配置关系。实施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将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探索将人口评估纳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决策程序。

  (四)以产业转型带动人口转型。坚持质量引领、创新驱动,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及传统优势产业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及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继续推动存量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力“双转移”,加快实施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引导社区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推动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五)增强空间规划人口调控实效。建立人口变动与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更新联动调整机制,优化完善各行政区功能定位和规划用地布局。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规划,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推动高密度居住区域人口分流。深化产城融合,根据人口发展目标调控房地产供给总量,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

  (六)加强城市人口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发挥城市管理、社会管理、治安管理对人口调控的协同作用。建立健全市区联动、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依法严查严处各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劳务工聚集区商贸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力度,实现疏堵结合。

  (七)扩大户籍人口规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保持户籍人口有质量的稳定增长。修订《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完善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确保各类人才无障碍入户。增辟居住社保迁户渠道,将长期在深工作和居住的存量非户籍人口有序转为户籍人口。

  (八)优化人口素质结构。加大各类创新型人才载体的建设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充分发挥“孔雀计划”、高层次人才“1+6”、人才安居工程等政策激励作用,大力集聚高端优质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措施、多渠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三、完善人口管理模式

  (九)强化非深户籍人口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修订《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深府办〔2015〕18号),完善来深人口居住登记制度,落实居住登记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登记信息完备准确。严格执行居住证“合法稳定居所与合法稳定职业”的办证条件,不断丰富居住证社会应用功能。

  (十)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推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与社区网格化管理有机结合,建立覆盖全市人口的管理体系。推广完善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宜居出租屋创建、楼长和业主等社会力量自治、居住信息自主申报、网格员实地走访等管理方式,及时掌握实有人口动态居住信息。积极探索房屋租赁自愿登记备案管理。强化出租屋安全和治安监管,整顿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积不达标、房中房等隐患问题。

  四、提升人口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大民生领域财政投入力度。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市区联动,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提升社会发展质量。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文化、体育、计生、市政等领域财政投入,促进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规模、结构及其需求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二)推进公共服务均衡化。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空间分布、建设标准、管理水平等方面均衡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区财政和投资体制,加大公共财政向相对薄弱片区倾斜力度,尽快缩小原特区内外公共服务差距。

  (十三)分类保障非深户籍人口公共服务。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根据非深户籍人口在深居住与社保缴交年限等条件,构建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对非深户籍常住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并根据空间承载力及财政承受力,动态优化服务项目及保障标准。对短期来深的商旅型人口,重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环境,提供公共卫生等服务。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短期流动人口,重点做好治安管理及公共安全服务。

  (十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通过财政补贴、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各种投资形式参与社会事业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强化人口工作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模式,成立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各人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定全市人口政策,统筹协调全市人口工作。各区(含新区,下同)成立区人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各街道综治办加挂街道人口办牌子。各区、街道人口办负责执行市人口工作决策,组织、协调和检查人口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部门与规划国土、交通、卫生、市场监管、教育、住房建设、城管等职能部门及各区的协同合作机制。

  (十六)明确管理职责。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服务管理体制,明确各区为人口属地化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涉及人口服务管理各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重心、权限、队伍和经费向区下移,实现人口服务管理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企业、社会组织和基层单位在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十七)加强人口统计监测工作。规范人口统计工作,修订《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建立符合国家统计制度及市情的人口统计标准及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深圳市人口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整合人口统计数据,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常住人口统计数据和变动信息。建立全市非人口普查年份3‰人口抽样调查机制,科学监测深圳非人口普查年份人口变化情况。

  (十八)推动人口信息大数据应用。以“织网工程”为基础,全面汇集人口信息,建立全市人口信息库,为人口、产业和城市空间布局的联动调整及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各区、各部门充分发挥全市人口信息库作用,开发宏观分析及微观应用平台,全面提升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六、其他

  (十九)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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