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我市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住房公积金计缴工资基数,从2013年7月份起调整,请各单位据实申报。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及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据实申报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得高于20%;根据2012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3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7700元。
三、各单位统一填写《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连同电子文档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区任一业务窗口申报。已开通电子印章的单位可直接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