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新变化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加缴存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通知如下:突发事件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遇有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

2013年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新变化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加缴存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通知如下:

  突发事件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遇有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

  (—)重大疾病: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慢性重型肝炎;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9、主动脉手术;

  (二)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是指重大的安全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

  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因第二条(—)重大疾病的第1-9项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二)因第二条(二)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等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

  公积金提取方式

  因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填写《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提取)申请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核定可提取总额。如属长期患病或慢性病的,按每年度提取一次。

  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一)提取书面申请书。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三)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职工所在单位核实证明(盖章)的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提取)申请凭证。

  (五)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至(四)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资料:

  1、医院的诊断证明;

  2、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按医保核定个人自负部分);

  3、家庭收入证明。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及相关证明。

  (六)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一)至(四)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资料:

  1、当事人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事件)证明材料:

  2、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3、家庭收入证明。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及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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