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2012年12月22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初审。《条例(修订草案)》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至包括非户籍职工,并规定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此外,还调整了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调整缴费基数和比例
据了解,我市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已解决了非户籍职工参保问题,目前仅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尚未调整。借此次修改,《条例(修订草案)》依照国家《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扩大我市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将非深户职工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与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条例(修订草案)》同时调整了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原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4%缴费,调整后,用人单位须按照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为每个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则按照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参照我市工伤保险有关做法,《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工伤保险缴费实施浮动费率制度,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对稳定就业、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按不超过40%的幅度,向下浮动缴费比例。将企业裁员与缴费比例挂钩,鼓励用人单位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和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缴费比例挂钩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与缴费比例相挂钩: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具体标准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允许非户籍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由市社保机构按月发放。
由于我市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较高,为减轻无法马上就业的非户籍失业人员的生活负担,为他们返乡或异地就业提供支持,减轻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压力,《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