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深圳工作十余年的女工苏贵琴,在厂方已口头答应愿意帮她补缴社保后,被社保局告知社保只能补缴两年。对于已满40岁的她来说,即使找到可以帮她交社保的新单位,在她达到五十岁的退休年龄后也仍然达不到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打工多年的辛苦,却不能获得应有待遇,苏贵琴不服,将龙岗区社保局告上了法庭。这场试图打破深圳当前的社保补缴年限限制的行政诉讼已在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14年9月4日上午开庭,被称为“深圳社保补缴第一案”。
深圳社保只能补缴两年?
当事人苏贵琴来自贵州湄潭县,她从1992年开始就外出务工,除结婚生子回过老家一段时间外,这二十多年来她一直在深圳同乐一带的工厂打工。2003年11月她进入深圳市龙岗镇同乐祥利实业制品厂工作。
作的十余年间厂方一直没有给她购买社会保险,因为年龄和工伤的双重限制,苏贵琴觉得自己今后的工作机会将会受到很大限制,所以希望能够通过获得养老保险待遇为未来的生活提供一份基本保障。今年2月份,她曾写信给工厂要求补交社保,工厂口头上答应可以给她补缴。在得到厂方的口头承诺之后,苏贵琴又到龙岗社保基金管理站咨询社保补缴事宜,却被告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能给她补缴两年。为了争取补缴社保,她今年6月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将所在工厂列为诉讼第三人,诉讼请求是准许她补缴自入职以来的社保。
社保局是否行政不作为?
在9月4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方龙岗社保局提出苏女士在被告知可以补缴两年社保之后没有主动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而是提起行政诉讼,中断补缴程序。原告律师则认为社保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足额缴纳社保及追缴未及时缴纳的社保是其法定职责,这种职能是一种主动权力,不能因为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而免除社保部门的征缴责任。再者,享受社保是劳动者的权利,征缴的社保资金属于社会公共财产,社保管理部门无权免除企业缴纳责任,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原告在职的近十一年期间,单位从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站没有发现该问题,已充分说明其并未履行自身职责。在当事人向其举报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之后,社保部门也只是责令企业整改,而在厂方承诺以后会改之后也没有追缴其之前所欠社保或者对其进行处罚,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原告律师指出,实际上,《养老保险条例》在第四章第五十条提到:“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是一个社保相关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而并不涉及社保补缴年限的问题。但是就是这个条例反复被社保局引用,作为限制社保补缴时限为两年的依据。此外,原告律师当庭指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于2012年10月30日已经作废。社保部门如此草率办事,令众多打工者的权益继续受损。
早期外来工“失保”何所依?
据了解,现时大量早期来深圳打工、现在同样面临养老问题的临退休工人,因为这个补缴两年的限制而不得不放弃补缴,进而失去在深圳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机会。苏贵琴是第一个站出来试图用行政诉讼的形式突破补缴限制,为自己争取养老待遇,因此,此案也被业界称为“深圳社保补缴第一案”。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深圳开始吸收外来人员务工,到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要求企业强制缴纳社保,国家的社保立法有三十多年的空档期。那些在深圳开发早期就过来务工的外来打工者,目前已经陆续到达退休年龄。苏贵琴的案子不会只是个案,解决外来工的养老问题已经是当下无可回避的民生议题。在政策层面,很多人还在期待深圳市能出台更具包容性的社保补缴细则,能够充分考虑外来工的养老需求,承担起这部分人的养老责任。当日,在庭审过程中,有众多外来打工者亲临听庭支持苏贵琴,以表达对社保补缴问题的密切关注。工友们呼吁取消两年补缴限制,让工友可以足额补缴社保,老有所依。这场将矛头直接指向社保管理部门、要求其放开政策限制的行政诉讼结果会如何?法院将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