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看看你符合哪一条吧!!
非深圳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深圳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提取方式
住房公积金一般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凭提取证明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需在《申请表》上填写售房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账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