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小伙伴反馈,目前还有企业还在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保。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图片来自: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
同时,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
所以说,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社保缴费是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关的,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缴费水平,才能达到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也就是说,缴费水平要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也会跟着提高。大家通过各种养老金计算的文章,也知道社保缴费基数和养老金的关系多大了吧。
对企业来说,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也是一笔很大的成本,所以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最低基数进行缴纳。
但被稽查到企业不合规缴纳社保,后果可是很严重的,来看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5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也要注意啦~
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籍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微博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图片来源:人社部官网
误区四: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五:工资必须与社保一致吗?
不一定,要看情况。以下两种可能会出现,工资和社保不一致的情况。
第一种,李四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后因李四是深户,要求社保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社保、承担社保费。那么李四就会出现工资社保缴纳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种,新员工入职公司工资4000,三月后涨薪工资变为6000,但社保基数仍按照原基数缴纳,这种情况也会出现工资社保不一致。
这是因为基数申报有滞后性,申报的不是现在当月标准,而是个人去年平均工资。当然也不用担心吃亏,今年每月的工资变化,会反映到明年的基数。到明年计算平均工资时,如果今年每月都是6000,明年申报自然基数就上去了,这只是时间滞后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