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深圳户口在2020年初有了很大的变动。下面给大家一一详解一下。
1,在职人才引进审批类(积分入户类)暂停受理申报。
自2020年2月1日(星期六)下午5:00起,暂停申报全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批类业务,个人、呈报单位均不能新增申报在职人才引进审批类业务。业务重新开办时间另行通知。
2020年2月1日(星期六)下午5:00前,已测评并成功提交信息、已上传材料、待受理、已受理及审批中的在职人才引进审批类业务不受影响,正常办理。
2,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事项实施“不见面审批”
3月6日及以后申报的深圳户籍应届毕业生按材料清单提示要求扫描上传材料后,无须到现场办理报到手续(特殊情形除外);3月6日以前已申报的深圳户籍应届毕业生可选择撤回申报信息,重新申报后网上报到,也可选择按原业务要求到现场办理报到手续。
非深圳户籍应届毕业生仍按原要求,在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时,同时办理报到手续。
对到现场办理的业务,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及业务受理窗口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专人专窗服务,并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3,《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做出了具体规定。
是免征。2020年2-6月,免征我市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的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2020年2月-4月,免征我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是减征。2020年2-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是延缴。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是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间,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是阶段性降费及浮动费率政策。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是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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