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特约评论员于立生
在深圳市生活已近20年的肖光庭,始终是个“外地客”。他想通过人才引进入户政策入户,虽然积分早就超过100分的入户要求,但因是盲人,体检不合格,无法入户。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盲人刘天华身上,他在深圳市拥有自己的住房,入户积分达130分,5月4日还被深圳市团市委、市青联评选为2017年十位“深圳好青年”之一,因为体检不合格,无法入户。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卫计委等部门回应,《体检标准》并不违法。(7月1日《新京报》)
《深圳市拟引进市外人员体检标准(试行)》第15条规定: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此外该“体检标准”还规定,有听力障碍或肢体伤残者,均不合格。以此之故,肖光庭、刘天华虽积分早满,但被阻截在入户大门之外。
处“体检标准”上位的《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规定,身体健康是入户五个基本条件之一;可是,身有残障和身体不健康是一回事儿吗?诚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身体残障不是一种医学病症,而是后天事故或者先天就已经形成的,不能列为身体不健康。”将二者简单等同,是有违社会常识的。
精神分析学派一代哲学大师、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的“自卑与补偿”理论指出:自卑感是人格发展的动力,“器官自卑”能刺激补偿或过度补偿——个体通过努力克服缺陷,或通过注重发展各种取代缺陷的机能来对缺陷进行补偿,甚至个体通过极大的努力,使以前的缺陷转变成优势。
所以,一些身有残障的人士对社会作出超凡贡献的例子可谓举不胜举。诸如曾入选美国《时代周刊》“20世纪美国十大英雄偶像”的美国女作家海伦·凯勒,就视、听俱无。无论英国物理学家、《时间简史》作者斯蒂芬·霍金,还是我国残联主席张海迪,又或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院士、史学巨擘许倬云,皆是明证。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及其配套“体检标准”既然是用以引进人才的,那就只应问对方是不是人才,而不是把“身有残障”偷换为“身体不健康”后,去问对方是否身有残障。像刘天华一边被深圳市团市委、市青联评选为“十大深圳好青年”,无疑是人才;一边却被深圳市人社局以其是“盲人”——体检视力不达标拒绝落户,岂不反讽?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明文规定: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深圳市相关部门将“身有残障”等同“身体不健康”,拒斥盲、聋、肢残人士积分入户的人才引进体检标准,已经涉嫌公然歧视残疾人。
深圳市人社局日前回应:“体检标准是由市卫计委牵头,作为通用性的人才引进体检标准,其制定原则是申请人……能胜任一般工作岗位”;深圳市卫计委则表示:《体检标准》的制定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可是一则,公务员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群体的,对其身体健康程度等方面的要求采取相对高标不奇怪;而政府部门主要职责之一是维护社会公平,重“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在通用性人才的引进落户上,又岂可也“就高不就低”,涉嫌歧视残障人士?二者体检标准没有拉开梯次,而是简单套用合一,岂不荒唐?
其二,据深圳市法制办称:深圳市卫计委、人社局认为“体检标准”不属规范性文件,故未提请法制办审查。所谓“非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用于日常管理的内部文件或规定,自然无需提请审查;可是该“体检标准”,涉及通用性人才的积分落户问题,事关公民安居乐业的切身利益,具有一目了然的外部性和公共性。相关部门又岂能口含天宪,指鹿为马,将“规范性文件”自认为“非规范性文件”,就既不公示,更不提请市法制办审查了?理应及时纠正,将“体检标准”提请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将其中抵触于《残疾人保障法》、涉嫌侵犯残障人士权益的内容删除。
此外,《残疾人保障法》第6条还明确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深圳市相关部门该“体检标准”的制定,事涉残障人士能否顺利积分落户、安居乐意的重大权益问题,却径直套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而不听取残疾人及残联意见,也未免过于专擅,目中无“法”。
当地残联,也有必要挺身而出,及时介入,一则,为肖光庭、刘天华等残障人士维护合法权益,二则,提供意见,集思广益,推动该“体检标准”的制定、修改走向合理合法化。深圳市通用性人才引进积分落户政策,不能以一道偏畸的体检标准坎儿,将残障人士摒弃在落户大门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