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网站申报生成,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
注:此表由网站申报生成,登记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政治鉴定栏目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包括文革、六四和法轮功)。
办事易频道温馨提示:
由于很多报表均是由网站申报生成,这里不再一一截图,只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表格以及填表说明《》
(三)半年内《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表》
注:体检表应贴本人照片,并由体检医院填写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应为合格。详见《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指引》。
(四)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须提供中专以上所有学历、学位证书。
2.最高学历为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需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拟引进人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经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如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应同时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当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2.拟引进人员持有本市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供证书原件以及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的复印件。在深圳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且已在网上公布、但未领到证书的拟招调员工,可在网上打印成绩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市外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并提供原发证机关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及查询结果。
3.拟引进人员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含发证机关签章)。
4.不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作为申报条件的人员,如网上申报信息时在“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栏目选择了相应等级,则也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拟引进人员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含首页)和身份证(正反复印同一张纸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可提供该人集体户中户口页复印件(需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具体样式见本手册附表)。
3.如果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说明同一个人为何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且将其所有户籍资料统一为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对拟引进人员有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的,需提供本人一年以上有效居住证。
(七)人事档案
注: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自行商调档案,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肃人事档案商调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称,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调出单位发出后的录(聘)用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或晋升的技术职称等不作为引进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流程图
(八)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注: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
(九)投资纳税迁户人员附加材料
核准类人员需提供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投资纳税迁户审核证明书。
审批类投资纳税迁户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本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合法经营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个人就业的提供在本市就业单位出具的合法就业证明)。
2、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纳税证明。
(十)任职证明材料
注:以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职务作为调干适用条件的人员,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或聘书、企业年报或季报。
(十一)在深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注:所有适用条件有社保缴交年限要求的人员提供。可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市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查询打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十二)随军家属附加材料
注:在深服役军人家属调入还须提供深圳市军官转业安置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办理意见。
(十三)婚姻、配偶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注: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2.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迁户人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详见《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办事易温馨提示: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可以详见办事易频道文章:中的相关规定。
3.已婚人员须提供配偶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现实表现和政治鉴定(由配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和未参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组织和活动的个人申明。
(十四)随迁子女政策说明及材料
注: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拟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的可办理异地随迁子女,但须提供随迁子女户口簿(含首页)及出生医学证明。
(十五)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相关条件的证明。如属于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等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