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2021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报指南

原标题:人才引进|2021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报指南人才引进|2021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报指南近日,我委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在深圳工作...

人才引进|2021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报指南

  原标题:人才引进|2021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报指南

  人才引进|2021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报指南

  近日,我委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在深圳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补贴标准及适用人群,并于8月16日全面启动补贴申报工作。

  01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落实政策。

  02申报时间

  2021年8月16日至9月30日

  03申报人条件

  身份条件(符合其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

  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

  4.台湾地区居民。

  5.外国国籍人士。

  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

  7.海外华侨。

  工作条件(同时满足)

  1.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3)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2.申报人2020年在深圳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3.申报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且2020年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天数满90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以配合。

  资格条件(符合其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3.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4.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骨干人才。

  7.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8.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温馨提示

  所述“科研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等由单位自主认定,以申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纳税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2.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诚信条件(不得有其中任一)

  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申报人2021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2)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04申报单位条件

  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机构。

  2.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不依法纳税行为记录的。

  (2)在经营异常名录内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第一条第(三)项第5-8条款申报的,其申报单位应当符合条款所述条件(详见“相关名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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