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深府办〔2006〕123号
为了吸引国内外人才来深工作和创业,完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行办法》(粤府〔2003〕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人事局负责《办法》在本市的组织实施,以及本市引进人才申办《广东省居住证》的审核;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办《广东省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信息、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卫生、工商、税务、外事、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办法》在本市实施的相关工作。
二、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是非深圳户籍人员在深合法工作、居住的凭证,可凭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不再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
三、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聘用的,按照聘用人员身份性质、编制类型,参加本市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
四、本通知下发后,《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和《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继续办理。已经领取的《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原享受的相关待遇不变。
五、《广东省居住证》的申办、续办等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公安局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