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条例提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岗位。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此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以制度创新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深圳素有传统。1987年,深圳出台《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和《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给了民营高科技企业"准生证"。
此次的人才条例,还突破了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人才工作领域涉及的两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是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以减少行政许可对机构设立和行业发展的限制,建立由市场、社会认可促进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机制。
二是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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