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百名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完善培养体系,充分发挥和调动企业培养和引进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企业培养和引进一批能够服务于我区产业大局,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根据《关于提升龙岗区核心竞争力实施优才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来5至10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培养和引进100名高级技师为主体的、具有技师以上职称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选拔方式
第三条区劳动局每年面向全区企业组织一次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选拔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两种方式,区劳动局审核确定培养对象名单,并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四条选拔对象必须是企业的技术骨干,具有高级工以上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三章培养和管理措施
第五条对培养对象,区劳动局与企业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应在工作、学习、生活和日常管理方面为培养对象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六条培养形式以企业自主培训、社会培训机构培训、企业联合办学等为主。
第七条区劳动局建立培养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实行跟踪评估、考核,每年度评审一次。对评审不合格的培养对象,视情况予以调整。
第八条培养对象的培养周期为2年,在培养期内未获得国家认证的资格证书的,不再培养。
第四章引进措施
第九条区劳动局结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调查摸底,了解企业所需的高级技师的行业、工种、类型等,定期征集人才需求,确定年度引进计划。
第十条区劳动局根据年度引进计划,发布高级技师引进公告,定期组织招聘,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引进高级技师。
第十一条加强与外地人才市场合作,为我区引进高级技师建立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政府的信息优势,为高技能人才与企业搭建沟通联系的桥梁。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培养对象培养期内获得国家认定的技师以上职称(含技师职称)资格证书的,对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和培养对象本人发放一次性专项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培养对象培养期内获得国家认定的资格证书的,对其参加资格考试的报名费用、交通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列入区劳动局引进计划的高级技师在引进企业工作满1年的,经区劳动局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发放一次性专项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引进和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可同时享受区其它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劳动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