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1)本人基本条件:①具有城镇户籍;②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③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④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⑤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⑥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2)除另有规定的,调干人员的配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城镇户籍;②不得超过拟引进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③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④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用人单位人才引进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核准条件(一)两院院士;(二)享受国务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等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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